統編版中外歷史綱要上冊《遼宋夏金元的經濟與社會》PPT精品教學課件,共15頁。
婢女意外身亡案——奴婢法律之“變”
宋仁宗至和元年(1054年),開封府接到報案:宰相陳執中家中婢女迎兒離奇死去,死因可疑。開封府知府蔡襄不敢怠慢,趕緊派法醫前往檢驗。(整理自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)
唐朝法律將奴婢、部曲列為賤口,“奴婢***,律比畜產”,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財產,跟牛馬豬羊沒什么區別。主人可以將奴婢牽到市場賣掉,也有權對奴婢進行懲罰,即使不小心打死,也不用付法律責任。
——吳鉤《知宋》
北宋前期,法律確實有這樣的規定:主人對于奴婢擁有懲罰權,如果主人對犯有過錯的奴婢施加責罰而致其意外死亡,可免于追究刑事責任,見《宋刑統·斗訟律》“主殺部曲奴婢”條:“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,格勿論”。
——吳鉤《知宋》
土地拆遷糾紛案——土地法律之“變”
宋哲宗紹圣年間,向太后的娘家向氏想在自家祖墳上修建一間慈云寺。戶部尚書蔡京欲巴結皇親,便圈了一大塊地給向氏,要求“四鄰田廬”趕快拆遷,將地讓給向氏建寺。被拆遷的人家不服,到開封府告狀。開封法官范正平(范仲淹之孫)作出判決:“所拓(拆遷)皆民業,不可奪。”被拆遷戶還不滿意,又“撻鼓上訴”告到登聞鼓院,最后蔡京“坐罰金二十斤”。——吳鉤《宋:現代的拂曉時辰》
土地從唐初的國有制變為以土地私有制為主
均田制崩潰,官府不再擁有大量土地
宋朝的土地法——租佃關系之“變”
法律上相對平等,是租地或雇傭關系;
農民對土地的人身依附關系減弱,人口流動性加強
劉保衡房產糾紛案——政府干預之“變”
辦理法律手續,訂立合同
政府適當的放松了對社會的控制,對于土地交易等官府的限制也比前代更為松弛
宋朝政治之“變”
結束分裂,鞏固統一,加強中央集權,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。
宋朝農業之“變”
農作物產量提高,農產品商品化程度提高,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
宋朝商業之“變”
商品經濟的發展,商業交易繁華,國家財政收入大幅提高
宋朝文化之“變”
北宋實行崇文抑武的方針
大力提倡文治,擴大科舉規模,抬高文官和士人的地位,促進了理學儒家思想的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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